转自:中国教育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通过。”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传来消息。
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新法如何回应教育强国建设之需?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筑牢基石:破旧立新,系统构建中国特色学位法律制度
学位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学位条例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学位法将如何为教育强国建设筑牢基石?
学位法首先明确了学位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三条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是学位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落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要求的根本保证。第三条同时规定了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相关负责人说。
再看工作体制。学位法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体制,解决了学位条例中“教育行政部门”角色缺位的问题。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相应地,学位授予资格取得的条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也得到进一步明确。学位法还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学位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据介绍,学位法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了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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